敌国风俗及世仇由来(2 / 2)
的宗法制,实际表现为女性继承权受限的宗法制。分支1:科其,女性继承权受限的宗法制。可能出现的问题:1氏族制和宗法制的区别?从分配角度简单理解,氏族制靠直接的亲缘关系分配利益,宗法制靠以亲缘关系为名义的等级制分配利益。2怎么才能“律法上优先男性继承,实际表现为优先女性继承”?原本律法规定男性继承且社会普遍男性继承,之后随社会发展群众普遍实行女性继承,然而律法修改滞后性严重,导致律法规定的和社会实行的相反。同理,周朝女性继承权受限的律法也滞后了,才造成了军队和研究机构权力大于朝廷官僚体系的奇观。3氏族制和宗法制混合是什么情况?设定女性出生率减少的遗传缺陷,原本是女性继承宗法制,然而有部分母权宗族因为生不出继承人而无法维持女性继承,因此转变为父系氏族。本质上是一个动态过程,如果能稳定生出女性后代,则父系氏族会向母权宗族转变。4为什么有的地方往女性继承转变,有的地方往男性继承转变?导致继承法转变的动力有两个:强动力是女性怀孕能力衰退,弱动力是女性自然出生率降低。前者导致宗法制偏向女性继承(女性继承人没有生育负担因而有优势),后者导致宗法制退化到氏族制(女性比例低到无法形成稳定婚姻制度)。另:从生物学角度,两性都能怀孕的物种中,其中一个性别变得不孕对于物种整体可能是劣势,但对于该性别个体而言是绝对优势;参考海扁虫繁殖方式,击剑输方怀孕,不孕个体等价于永远不会输,属于是逆天特性。并且等级制会放大不孕性别的优势,即使继承权无性别偏向,不孕性别也总能找到等级更低的异性代为怀孕,从而相比于同等级自己怀孕的异性获得显着的社会竞争优势;找不到配偶的不孕性别在等级制社会通常是几乎没有政治权利的底层,对于整个体系的影响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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