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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7章 大结局(2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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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这个公约条款通过,新的问题也会产生。

&esp;&esp;因为存在“在a国不合法的东西,到了b国国内就合法”的套利空间,那就肯定会有a国人特地跑到b国去从事这个行业的问题。

&esp;&esp;这个国际司法协助问题并不新鲜,早在19世纪就有“国际私法规避问题”的研究课题了。

&esp;&esp;后世国际私法教材上大名鼎鼎的鲍富莱蒙王妃案,就是19世纪的案子,当时法兰克还是天主派国家,不承认离婚。而德玛尼亚是新派国家,承认离婚。

&esp;&esp;鲍富莱蒙夫人为了离婚再嫁罗马尼亚的比贝斯戈王子,就特地放弃了自己的法兰克籍,入了德玛尼亚籍然后离婚再嫁。

&esp;&esp;后来法兰克的法院判鲍富莱蒙王妃的换国籍行为无效,离婚也无效,因为“她换国籍的目的就是为了规避适用法兰克的法律”。

&esp;&esp;所以,法律规避问题的法理讨论,已经有充分的基础了,不用各国外交和司法有关部门再讨论。如今只是需要把法律规避问题套用到国际传媒监管上。

&esp;&esp;对此,鲁路修大统领举一反三地指出:未来在德玛尼亚国内,如果有德玛尼亚公民要放弃德玛尼亚籍,去那些监管宽松的国家从事德玛尼亚国内干不了的创作,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法律规避,德玛尼亚是否要求他国将其引度回国,那就要看其出国后的经营行为的目标市场在哪里。

&esp;&esp;说人话,如果一个人为了拍黄毛,从德籍换了法籍,去法拍片,但他拍出来的片子是赚法兰克人的钱的,或者是出口到其他第三世界赚国际市场的钱,那就可以认定他换国籍的行为不是刻意的法律规避,

&esp;&esp;德玛尼亚方面也不会要求按照之前的引度公约遣返回国内制裁。

&esp;&esp;但是,如果一个人从德籍换了法籍去法拍片,拍出来的东西还要传回德方国内,赚的是德玛尼亚人的钱,那就可以判定他的行为就是为了规避德玛尼亚国内法的适用,就算追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引度回来。

&esp;&esp;这个思路,既符合了法理学,没有干涉他国的内部事务,也没有限制那些真心觉得德玛尼亚不好的人出去追寻自己的生活。只要他别出了国拍了片之后还回来赚国内的钱,那就没事。

&esp;&esp;同时,这也和当初鲁路修在刚果实行的那套“对于拿了政府补贴和政策红利的企业,必须逼他们出海竞争,出海有成果才能宽宥”有异曲同工之妙。

&esp;&esp;或者说,和地球位面70年代初朴统领那套“骗了国家的补贴,只要你真的去国际市场拼杀,赚洋人的钱,那就可以既往不咎。如果躺在功劳簿上出海不积极,不参与国际竞争,只想赚本国人的钱,那就等着制裁吧”也是如出一辙。

&esp;&esp;看不惯德玛尼亚国内法,想出去赚钱,可以,来去自由,但请确保他赚的钱的大头是洋人的钱。

&esp;&esp;鲁路修大统领为德玛尼亚联邦挣下的国际地位,不是让那些不思进取的人躺在功劳簿上、轻松赚本国人民的钱的。

&esp;&esp;军官团也好,国能集团也好,卡特尔财阀也好,都是鲁路修大统领要持久与之斗争的对象。

&esp;&esp;在战争年代或许大家站在了同一条战线上并肩作战过,但最终鲁路修大统领肯定会逼得这些既得利益者把一部分利益慢慢让渡给人民。

&esp;&esp;而这里面的关键抓手,就是逼迫这些人参与国际竞争,从工业到传媒,从科技到教育,都要参与公平的国际竞争。只要是参与国际竞争的,可以稍微放松一点缰绳,让他们适当自由发挥试错。

&esp;&esp;而拒绝出海的,那就有多严管多严。

&esp;&esp;鲁路修这一系列政策,一开始当然也有阵痛。

&esp;&esp;比如他那套互相开放殖民地、分阶段慢慢允许全球殖民地自立的做法,一开始就遭到了军官团里很多老派的人反抗。

&esp;&esp;哪怕是冯博克和伦德施泰特这样的功臣老帅,也无法理解他的做派,认为他这是“把德玛尼亚军队辛辛苦苦为本族人民打下来的殖民地渐渐放弃”。

&esp;&esp;鲁路修宣扬的那套“我们虽然允许了法露西墨土进入了我们的市场,但我们也可以进入他们的市场,我们的工业有优势。允许互相准入也是怕工业部门躺在功劳簿上不思进取、不再全速科研创新”理论,那些不懂经济的元帅们也理解不了,他们只觉得靠坦克大炮拼杀来的军事利益又被还回去了。

&esp;&esp;同理,在传媒和文化领域,很多从业者甚至是传媒领域的高层,除了戈部长是绝对死忠支持鲁路修大统领的路线,其他从戈部长的副手往下,有很多人都不理解大统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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